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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時發放的代通知金含績效嗎?

離職時發放的代通知金含績效嗎?

每個單位、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都是保持內部鮮活血液的保障,在吸收新鮮血液的同時,將體內的廢舊物排出,在解聘員工時,就涉及到代通知金的相關問題。每個企業的代通知金規定都有多多少少的差異,那麼,代通知金含績效嗎?本站來為您解答。

一、代通知金

1、代通知金有兩種,第一種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第40條、第47條規定,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具體條文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2、第二種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第二種全國“代通知金”是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這就是在外企經常流 行的遣散費中“N 1”中的“1”。

二、關於代通知金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代通知金含績效嗎?

代通知金指的是上年度的平均月應發工資,包括獎金/補貼/提成/那些。

終止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第40條和第47條予以了規定。

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勞動法保障我們每一個公民的合法勞動權益,勞動法規定,代通知金的執行標準應該以上年度平均月應發工資為準,從這條規定看,如果您的工資中含績效工資,那麼代通知金中是含績效工資的,另外也包含獎金,補貼,提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