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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成年工的風險有哪些?

使用未成年工的風險有哪些?

使用未成年工的風險有哪些?

一、相關的法律規定

1.《民法通則》規定: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第六十四條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規定了用工的範圍、體檢標準、登記制度。

第三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温作業;

(六)《低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温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十五)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於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十七)鍋爐司爐。

第四條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一)《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二)《低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温作業;

(三)《高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温作業;

(四)《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五)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

二、法律風險分析

1.依法保障勞動權益。未成年工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保護措施和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方面,用人單位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未成年工上崗前,用單位應對其進行相關的職業安全衞生教育、培訓;體檢發現未成年工不適宜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為未成年工調換適宜的工作崗位;未成年工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治療。用人單位不僅要對未成年工健康檢查事宜進行全面的安排,而且應承擔所沙及的所有費用支出。未成年工在規定的健康檢查期間應算做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工資。從未成年工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對於未成年工的保護主要是在工種的保護上,原則上應該是不能安排從事損害其身體健康的工作,具體的標準在《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比較詳細,所以作為公司,一定要注意對未成年工的工作安排。因為如果發生糾紛的話,未成年工更加容易舉證,公司更容易出現敗訴的可能性。

2.做好用工登記。關於錄用未成年工的登記,法律的規定是要求錄用的企業必須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沒有登記的話,一旦企業和未成年工之間發生糾紛的話,會受到以下的處罰: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勞動行政部門會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證》上崗。説明備案是一個必須的程序,如果未成年工與企業解除合同的話,還要承受額外的費用。

3.社保的風險分析。社保的繳納與年齡無關,只要是跟公司建立了勞動關係,公司就必須繳納社保,所以即便是未成年工,相應的社保也應該符合法律的規定。

對於未成年工的風險有很多,首先如果不能夠安排其從事高危險、高體力的工作,但是由於個人是不可控,而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如果其不聽從用人單位的相關安排,後果非常嚴重,用人單位必須承擔非常嚴重的後果才行。

標籤:風險 未成年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