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辭退代通知金怎麼算?
我們在找工作時一般會注意薪資、五險一金問題,除了這兩個方面外,還需要注意勞動合同的簽訂,我們知道勞動合同對於辭職或者辭退會具體説明,那麼,被辭退代通知金怎麼算?在有關法律條文中,有沒有具體的説明呢?下面請跟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
被辭退代通知金怎麼算?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我們通常説的代通知金,就是用人單位在按照上述規定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給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所以,賠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給勞動者一定數額的金錢。
代通知金的由來
代通知金這種説法來源於香港的僱傭條例,意思是僱主或者僱員只要給予對方通知期內僱員本應計算的工資額,就無需提前通知而隨時可以終止合約。
也就是説,按照法律的規定,本來一方提出終止合約,需要提前一定的時限(比如:7天或1個月)給予對方書面通知的,但是,現在可以不用提前通知了,只要一方把這個提前通知時限的工資,支付給對方就好,用這個工資金額(比如:7天或1個月的工資)來代替提前通知的期限(比如:7天或1個月),所以,這個叫代通知金(代替通知期金額的意思)。
只有這三種情況下(即: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工作、情勢變更),單位辭退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1)。
除此之外,只要不是這三種情形下辭退勞動者(比如:本打卡案例,單位提出的,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單位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也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1)。
我們從上文中瞭解到,代通知金是香港那邊傳過來的,一般情況下會按照N 1的情形進行補償,當然也有2N 1的情況,這些情況小編都在上文中整理出來的,以上就是關於“被辭退代通知金怎麼算?”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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