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購房合同作為買方,應該如何修改補充
此篇主要是站在買方的利益角度,教教大家如何去修改和補充原有的中介提供的購房合同。
1、用委託授權形式固定網籤價格。
首先,防範風險上,.買方為了降低税費負擔往往希望做低網籤價格,往往會同賣方形成口頭約定,或者沒有口頭約定但中介會口頭允諾低價辦理。
而之後一旦發生糾紛,賣方以“按實際交易價格網籤”要挾時買方會十分無力。
解決的辦法,當然可以讓買賣雙方就網籤做一個補充協議,而更合適的辦法是讓賣方書面委託授權中介以一個明確的價格辦理網籤。
2、註明貸款辦理的期限,合理安排我方的違約救濟。
一般情況下,90天是最常見的買方辦理完畢批貸函的期限,本身這個期限也無可厚非。
但實踐中買方往往會遇到各種障礙,批貸函晚一個多月才出來十分常見。
但這一個多月就是30天,90天就變成了超過120天,合同的正常履行就變成了買方更本違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
這對於買方是很不利的。
但另一方面要求賣方不約定或約定過長的批貸期限也不現實。
最好的辦法是雙方協商30天一個階段約定違約責任,比如:90~120天一種違約救濟,120~150天一種違約救濟,150~180天一種違約救濟,超180天才是有權解約。
這樣不至於一旦逾期馬上就面臨對方有解約權這種極端情形。
3、合理估計自己的支付能力和購房慾望,依次適當調節雙方違約責任。
簡單來説,如果覺得自己十分必然會將合同走完,不妨將雙方的違約責任均提高;反之,不確信自己支付能力(包括貸款是否順利、各筆款項是否能及時)懷疑自己的購房慾望,不妨降低雙方的違約責任。
注意,這裏均是雙方同增同減,我們畢竟不能太天真。
4、對於賣方不遷出户口可以適當提高違約責任。
明確來説,賣方不遷出户口,即便走訴訟法院也是無法幫你強制遷出賣方户口的,所以只能通過違約責任來有限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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