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公司拒絕支付代通知金怎麼辦?
一、辭退公司拒絕支付代通知金怎麼辦?
1、公司拒絕付代通知金可以申請仲裁。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提出勞動仲裁的時效是1年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一樣嗎?
1、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不一樣,前者的標準是“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其主要特點是沒有上限,後者的標準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並且“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2、“代通知金”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支付的賠償金是互斥的,二者不可兼得。前者產生於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依附於經濟補償金,後者則產生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二者之間並非重疊關係。因此,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其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而無需再另行支付“代通知金”。
被辭退的職員若是滿足了獲得單位支付的代通知金的條件,但是卻沒有獲得代通知金,那麼首先可以要求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對於耽誤拒絕支付的情形,或者是單位雖然同意支付但是一直未支付,可以選擇提出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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