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1個月代通知金是什麼?
一般來説公司在辭退員工的時候,往往會支付給員工一些代通知金,用來彌補員工因被辭退而造成的損失。但也會有人對代通知金不太理解,畢竟只看字面意思是不會了解他的含義的,那麼,辭退員工1個月代通知金的具體含義又是什麼呢?
一、關於辭退員工一個月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針對辭退員工1個月代通知金 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及標準。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不足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通俗所説的N就是工作年限,1是指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需要注意的是:
1、並不是只要單位辭退員工,就要給經濟補償。在員工有法定過錯的情況下(比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並不是給了經濟補償就可以辭人。單位辭退員工要有合法理由。如果沒有理由,員工可以要求雙倍於經濟補償的賠償(2N),【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至於代通知金,只適用於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況(因病超過醫療期,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單位解除合同又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必須支付。
簡單説,N 1是實踐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常用的補償標準,但還是存在對法律規定理解的誤區。
二、合法理由是什麼呢?2n有什麼依據呢?
單位提出的情況下,合法理由就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其中,只有第四十條存在代通知金。
2N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是指代通知金,公司辭退員工,沒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
即通常説的N 1。
如違法辭退的,則兩倍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即通常説的2N補償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沒有提前通知的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辭退員工1個月代通知金在我國的法律勞動合同法中是有具體規定的,這就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勞動者權益的尊重和保護,勞動者通過勞動來獲得收入,從而維持生活,但是突然被企業辭退,勢必會對生活造成影響,所以代通知金的發放就是十分必要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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