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無理由被辭退後還可以擁有嗎?
一、代通知金無理由被辭退後還可以擁有嗎?
一般來説是有的。
企業由於自身原因辭退員工,應當提前和員工進行溝通,如果沒有進行溝通直接辭退員工的話,用人單位必須向員工支付賠償金和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代通知金的支付條件
代通知金只有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才可能予以支付:
第一種:員工醫療期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需注意:
1、 醫療期滿後不能直接辭退,需要判斷是否從事原工作;
2、 如果不能從事原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工作;
3、 員工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才能辭退。
第二種:不能勝任工作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需注意:
1、 不能勝任工作,不能直接辭退;
2、 需要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3、 培訓完或調整了工作崗位後,員工還是不能勝任工作,才能辭退。
第三種: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需注意:
1、必須存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事實,一般來説,指企業搬遷、組織結構發生重大調整、內部組織撤併等,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2、企業應就原勞動合同的變更進行協商;
3、協商不成,方能辭退。
如果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代通知金也不是必須支付,企業有選擇權:
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即,10月1日通知,10月31日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
支付“代通知金”,即,10月1日通知,10月1日解除勞動合同。
除了以上情形,法律再無規定必須支付“代通知金”!
三、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
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與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不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綜上,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知道離職的前一刻都應當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雙方不得以私人的目的相互損害對方的權益,若是有以上類似情況應當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代通知金在法律意義上也是受到認可的,並非只是金錢支付的問題,也是對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的勞動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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