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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辭工扣代通知金是怎麼算的

急辭工扣代通知金是怎麼算的

一、急辭工扣代通知金是怎麼算的

急辭工扣代通知金的計算方式是:1是指代通知金,沒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即通常説的N 1。2是違法辭退的,則兩倍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即通常説的2N補償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及標準。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不足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通俗所説的N就是工作年限,1是指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需要注意的是:1、並不是只要單位辭退員工,就要給經濟補償。在員工有法定過錯的情況下(比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並不是給了經濟補償就可以辭人。單位辭退員工要有合法理由。如果沒有理由,員工可以要求雙倍於經濟補償的賠償(2N),【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至於代通知金,只適用於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況(因病超過醫療期,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單位解除合同又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必須支付。簡單説,N 1是實踐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常用的補償標準,但還是存在對法律規定理解的誤區。

另外<<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綜上所述,是否需要扣除代通知金,需要看是否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而且代通知金的具體計算方式還需要確定是由辭退的哪一方提出的,而且要看是否存在延遲告知時間的情況,更要確認是否遵循勞動合同的標準,才能進行具體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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