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失蹤有什麼好辦法?
一、借款人失蹤有什麼好辦法?
1、刊登公告,延長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四項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下落不明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除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外,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因為根據《民法典》第188條、第194條、第195條規定,債權的訴訟時效為3年。超過3年,若債務人以此作為抗辯理由,且債權人無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情形(如遭遇自然災害等)的證據,債權人將面臨非常大的敗訴風險。
所以,只要刊登公告,就意味着延長了訴訟時效。其實這樣做還有一個好處就是,有些欠錢的人還是比較要臉面的,不希望被別人指指點點説不講信用,當他看到這樣的消息沒準兒就把錢給還了。
2、債務上有保證人的,向保證人主張債權
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設立保證人,如果到期債務無法清償或不可能清償,由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保證人清償債務之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3、有配偶的,可以要求配偶償還
因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如果能夠舉證證明借款用於家庭開支或者改善家庭生活等行為,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
4、向法院提起訴訟
有的債權人可能會提出疑問,明明欠款人已經找不到了,又怎麼向法院訴訟呢?事實上對被告下落不明,無法當面送達開庭通知的被告,法院會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時間一到,不論被告是否看到該公告,都視為已經送達。
庭審中進行缺席審判,經法院對債權人提出的債權證明進行審查,然後作出判決。在判決生效後無法獲得清償的債務,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怎麼處理?
申請宣告失蹤,向債務人財產代管人主張債權
如果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可以申請宣告失蹤。申請宣告失蹤的主體應該是債務人的親屬和利害關係人,債權人屬於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宣告失蹤後根據《民法典》第41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在當代的社會借款人失蹤的話也是有一定的處理方式的,這並不意味着債權人的債權就沒有辦法得到主張了,如果説債務存在保證人的話,那麼可以向保證人主張債權,而且也可以通過刊登公告的方式完成公告送達,所以如果要訴訟的話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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