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罰標準細分成哪些標準?
一、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罰標準細分成哪些標準?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罰標準細分成的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認定
(二)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構成,過失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故意銷售與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屬於同一種類的假冒產品、故意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不大,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的,應按照《商標法》第39條的規定處理。只有數額較大,如達到二萬元,才能按犯罪處理。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1 、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商標權人的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其中,侵犯商標專用權是主要方面。而後者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中,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主要方面。
2 、客觀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 5 萬元以上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有兩種情況值得注意,其一是行為人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上的商標是假冒商標而在產品中摻雜、摻假,然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達 5 萬元以上的,只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論處;其二是行為人明知所銷售的商品上的商標是假冒商品,且在所售產品中摻雜、摻假的,銷售金額達 5 萬元以上的,該如何處理了能否按想象競合犯處理 ? 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不能按想象競合犯處理,因為這種情況下的行為人是先後出於兩個不同的故意,實施了性質不同的兩個行為,只不過,這兩個行為有程度上的重合,相似於一個行為人在犯了傷害罪的基礎上又出於殺人的故意將被害人致死的情況,這確是實質上的數罪,但因兩個行為有吸收與被吸收的關係,故只以吸收行為所構成的罪論處,即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論處。
(三)本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213條的規定,假冒註冊商標罪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區別主要是: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註冊的商標。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行為人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假冒註冊商標罪卻表現為行為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已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在一定行政區範圍內,不得註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相同或者是相似的商標,否則一旦註冊成功,且獲得商標證的主體,利用商標來營利,那麼該主體就涉嫌犯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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