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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員工辭職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工作過程中,如果員工發現了更好的崗位,很有可能會作出跳槽的選擇。而此時在向單位提出辭職的時候,需要提前一定的時間通知,並且對於員工在辭職時也是有一些事項需要注意的,那究竟這種情況下要注意什麼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員工辭職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根據以往的勞動仲裁案例,員工這時需要注意兩方面的事情:

一方面,一定要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

用郵件的方式辭職是不行的,郵件通常沒有證據的作用,且郵件保留在企業的服務器裏,離職員工不容易提取證明。

員工這時需要書面形式的辭職信,在紙質的辭職信上,需要有員工親筆簽名,辭職信一般交給直接上級或企業的人力資源部。

辭職信給了企業,員工怎麼能證明自己已經按勞動法的要求,用“書面”形式通知企業了呢?員工這時能做的,只能是在遞交書面辭職信的時候,跟企業要一個收到辭職信的回執。

如果這個不太容易辦到,那隻能用人證,人證在勞動仲裁的時候可能有用,在法庭通常效用不高,因為人證一般是企業的同事,法庭可以認為是利益相關者。

另一方面,要辦理工作交接。

按勞動法,員工雖然到30天的時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辦理工作交接。當然工作交接是企業安排的,如果企業不安排,也最好寫一份工作交接清單,用書面的形式,對工作及自己工作時間的安排進行説明,遞交給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一式兩份,自己保留一份企業蓋章或相關人員簽字的。

不辦理工作交接,企業可以暫扣工資,直到交接後再發放,一直不交接就一直不發。企業還可能會在員工轉檔案,轉社保,開離職證明時,為難員工。雖然扣留檔案與社保不符合勞動法規,可參考:辭職時要考慮的四個法律問題(點擊打開),但經常有企業這麼做,打官司會導致離職成本的增加。

辭職時,作為員工把該做的事情做好,與企業保持協商與溝通的態度,大部分企業都會予以合法的對待。對於少數不守法的企業,員工只有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了。

二、單位怎麼辭退在外兼職職工

對於兼職員工的處理上,《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並且因此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話,則員工也是要作出賠償的。不過如果員工是在單位有損害自身利益的情況下辭退的話,這時可以不用按照法律中的規定提前告知單位自己要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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