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注意事項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或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辭職不等於走人,為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員工辭職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依法提前通知企業
員工應嚴格依照法定的前提通知期間通知企業,如未提前通知即炒了老闆的魷魚,即屬違約。違約則可能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白白地掏一筆“辭職費”。員工違法辭職的賠償金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為該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如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保留好書面通知企業的憑證
員工在行使提前解除權時,一定要保留好通知憑證與副本。如沒有保留下有效的憑證,一旦用人單位否認未收到提前30日辭職報告,員工仍存在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張宇晟律師建議,如果企業不肯簽收通知回執,員工要提高警惕了,可採用EMS郵寄方式,在快遞迴單上註明“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等字樣,並保留好快遞迴單。
3、如已簽訂服務期協議,提前通知解除仍需賠償違約金
服務期協議主要是指勞動者因參加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為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應為用人單位工作一定期限的協議。由於用人單位已付出提供專項培訓這一對價,因此,即使員工依法履行的提前解除通知的義務,仍需承擔服務期中約定的違約金。此時,員工只能從單位提供的培訓是否為專業技能培訓和實際付出培訓費多少(違約金以此為限)等角度進行抗辯。
實踐中,導致員工提前辭職的原因是比較多的,常見的肯定還是員工個人的原因,但也不排除受用人單位逼迫,從而辭職的情況。不管是在哪種情況下,員工辭職注意事項都是需要了解清楚的,這樣才能避免自身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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