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辭職時要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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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如果因為個人原因想離職的話,總要經過辭職這個階段。辭職並不像很多人想象的那樣,説一聲兒就行,辭職不當往往會給勞動者帶來後續的麻煩。那麼,勞動者辭職時要注意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勞動者辭職時要注意哪些
新勞動法賦予勞動者靈活的辭職權,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同意,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行使提前30天解除權時,一定要保留好通知憑證。如沒有保留下有效的憑證,一旦用人單位否認未收到提前30日辭職報告且主張勞動者違法辭職並提出鉅額索賠,則勞動者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
不要用直接遞交的形式,除非公司能給你簽收回執。否則最好是通過郵局EMS快遞,並在快遞封面內容一欄中填寫清楚“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保留好快遞迴執。
二、勞動者辭退是否支付違約金
關於辭職違約金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除以下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上述人員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在這裏要提醒您的是:按勞動法,員工雖然到30天的時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辦理工作交接。當然工作交接是企業安排的,如果企業不安排,也最好寫一份工作交接清單,用書面的形式,對工作及自己工作時間的安排進行説明,遞交給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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