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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型公司勞動關係調動的法律問題

集團型公司勞動關係調動的法律問題

在一個集團公司中,經常會有子公司間職工相互調動的情況,當職工從一個子公司調到另一個,會涉及到相關的勞動關係、勞動合同建立和接觸的相關問題。那麼,集團型公司勞動關係調動會涉及到那些相關的法律問題呢?下面為大家介紹一下相關的法律知識。

現實中,集團公司調動子公司的員工屬於常見的現象。其中,涉及到三個主要法律問題:

第一,集團公司將子公司的員工調至其他關聯公司,對勞動者來説,這種調動法律本質是舊的勞動關係的解除、新的勞動關係的建立。基於公司發展的需要,集團公司經常將一個子公司的員工調至另一個子公司。多數情況下,子公司會執行集團公司的意志,職工本人也會服從調動,不存在爭議問題。但是,關聯公司之間雖然具有控股與被控股、上級與下級的關係,但是它們都是獨立的法人,都是獨立的用人單位,不能將它們用工資格混為一體,全部統一在集團公司的名下。審判實務中,應嚴格界定勞動者與它們之間勞動關係,並以此作為認定當事人享有權益、承擔責任的基礎。

第二,如職工不服從調令,集團公司能否進行強行調動。勞動關係一經建立便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隨意解除或變更勞動合同。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用人單位上級集團公司在未與職工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非經法定事由,均不能單方解除或變更勞動合同。本案中的集團公司,如與職工協商一致,是可以將職工調至其它子公司或關聯企業的。因為,這種調動本質上屬於新舊勞動關係的解除與建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法律並不禁止。但是,如職工不服從集團公司調令,集團公司應尊用勞動者的意願,不能進行強行調動;否則,便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屬於違法行為。這一原則同樣適用於用人單位。只有這樣才能保護相對弱勢一方的勞動者。

第三,職工不服從調動,用人單位是否因此取得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從我國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解除勞動合同方式主要有:雙方協商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三類。其中,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在立法上採取法定主義,即法律無明文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9、40、41條採取列舉的方式列舉了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3大類13小類情形。除此列舉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無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以職工不服上級單位調動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通過拒絕勞動者到單位上班的方式,變相解除勞動合同。這些行為都是違法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是經濟補償金2倍的賠償金。

以上就是集團型公司勞動關係調動會涉及到的相關的法律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大家瞭解。總之,職工服從調動不存在爭議問題,職工不服從調動存在爭議的時候,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單方解除勞動關係,這是違法的行為。如果您有更多疑問,請聯繫本站的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