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仲裁

如何理解關於勞動仲裁中的相關法律問題

一、如何理解關於勞動仲裁中的相關法律問題

如何理解關於勞動仲裁中的相關法律問題

勞動仲裁是勞動者進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途徑。

勞動仲裁所需要的材料:

第一類、申訴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仲裁申訴登記表;

(2)申訴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一式兩份或按被訴人人數提供);

(3)申訴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4)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複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資料;

(5)被訴人工商註冊信息資料;

(6)申訴人與被訴人存在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或證書等。申訴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審核後退回原件;

(7)《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第二類、申訴人屬集體爭議的,請提交如下材料:

除提交第一類(1)至(7)項資料外,申訴人需推薦3或5名員工代表,並提交員工代表名單以及全體員工簽名表,其中屬欠薪的集體爭議案件,申訴人還需提交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人員名單和拖欠餘額表。

第三類、申訴人是用人單位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被訴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2)申訴人與被訴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與第一類第(6)項要求相同);

(3)《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5)有委託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6)《提交證明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二 、關於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

我國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提出書面申請,仲裁委員會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仲裁裁決。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作了補充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可見,勞動爭議案件的申請仲裁時效至關重要,它不同於期間為兩年的一般訴訟時效,它的申請仲裁期限只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也就是説,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當事人未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又無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就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

三、關於勞動仲裁的法定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它主要包括三個步驟:立案、仲裁、裁決。

1、案件受理

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轄屬的申請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和被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被訴人應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勞動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佈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如雙方當事人有委託代理人的,還需提交書面授權委託書。

2、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證,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向有關單位、知情人瞭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鑑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鑑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託有關部門勘驗或鑑定。

3、仲裁調解

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委製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並送達當事人。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4、仲裁裁決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辨論,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並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願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作出裁決,並製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進行勞動仲裁的時候,需要填寫相關的材料,經過立案審理之後,會進行一定的取證調查,然後進行仲裁調解,最後進行裁決。要注意的地方是勞動仲裁的期限是六十天,所以在申請勞動仲裁之後要注意相關的期限。

標籤:法律 勞動 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