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分公司間調動勞動合同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集團分公司間調動勞動合同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勞動合同法第29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不能隨意變更工作崗位的內容,若需要變,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5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要看雙方勞動合同中對於工作崗位的約定,若崗位約定明確,公司無權單方面調員工的崗位,公司調動員工的崗位,應有合法理由,要跟員工協商達到一致,否則員工可以不去新崗位,員工可以以公司不提供工作條件為由提出離職,若離職,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同時,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二)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若公司單方面降低你的工資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公司剋扣你的工資為由提出離職,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的簽訂方式就一種,就是書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6~17條規定來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的簽訂方式就一種,就是書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6~17條規定來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第十九條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三) 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對於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可以在不經過另一方允許的情況下,對合同內容進行隨意的變更,否則就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是法律規定的其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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