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關係指哪方面被終止?
在大部分人的認知中,終止勞動合同就是自己離職或者被公司開除兩種情況,在離職手續辦理結束後,勞動關係自然就終止了。但是實際生活中,終止勞動關係並不僅僅只有這兩種情形,到底終止勞動關係指哪方面被終止?下面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終止勞動關係指哪方面被終止
(1)用工雙方合意解除
勞動關係。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 關係,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
(2)過失性辭退和非 過失辭退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消滅。非過失性辭退是指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 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3)經 濟性裁員和企業富餘職工辭職導致勞動關係解除。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被裁員人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
(4)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 同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曰通 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 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等情形下,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辭職。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可以 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勞動合同終止導 致勞動關係的自然解除。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二、終止勞動合同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
其區別如下: 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條件具備一條,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行為。 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到終止日期前勞動者或用工單位單方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通俗講,排除個別原因(死亡、破產等)勞動合同到期不續訂就是終止,沒到期有人提出不幹就是解除。
終止勞動合同指的是因為勞動者死亡、勞動者要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用人單位解散、被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等原因,勞動合同終止的行為。只要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勞動關係也就隨之終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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