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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期間工人工資發不發

一、在疫情期間工人工資發不發?

在疫情期間工人工資發不發

疫情期間需要發工人工資,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二、員工遠程辦公,餐補、交通費是否正常發放?

目前尚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由於員工系在家辦公,不會產生交通及在外就餐的費用,因此無需發放餐補和交通費。但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和廣東人社廳的相關規定,餐補和交通費補貼,都屬於員工的工資的一部分,原則上仍應向員工正常發放。因此,餐補和交通費補貼是否需要正常發放,需要根據公司發放餐補和交通費補貼的實際情況,為每月固定發放還是根據發生情況報銷發放。

三、醫護人員因履行職責受傷的,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標準是多少?

如果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中,工作人員因履職被感染的,按照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衞健委印發《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工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醫療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因此,在停工留薪期內,單位應當按月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其實員工本人也非常清楚,在企業開不了工的情況下,意味着沒有任何的利潤可言,企業本身還要面臨房租及其他各種各樣的資金壓力,有很多企業受此次疫情影響,都已經幾乎瀕臨破產倒閉,所以就工資發放問題,雙方不是不能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