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疫情期間不發工資合理嗎
一、公司在疫情期間不發工資合理嗎?
疫情期間不發工資的行為是不合理的,受疫情影響,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照勞動合同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職工未提供正常勞動,應按照當地標準發放生活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情況,並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此外,企業還可以停工停產,安排員工待崗,並與員工協商一致簽署待崗協議。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月內的,應按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的,應該按照不低於工作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進行支付。
二、因延長假期和延遲復工,企業不能按時支付工資的,應該怎麼辦?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雖然規定了企業拖欠工資的法律責任,但是原勞動部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四條中明確,“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不屬於“無故拖欠”。新型冠狀病毒的爆發和大範圍傳播,應該可以視作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企業如果因延長假期和遲延復工不能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積極主動的向職工説明情況並在復工首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
三、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否降低勞動者工資?
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如有勞動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企業生產經營和勞動業績相關,勞動者業績又和勞動報酬掛鈎的,可以依法降低勞動報酬。除此之外,用人單位只有在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形下才能降低勞動者工資。
除雙方約定勞動報酬和業績掛鈎,業績和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直接相關的情形之外,企業要降低工資報酬,只能和勞動者協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疫情期間公司跟自己沒有任何的溝通,從未發過工資跟補貼的情況下,員工可以收集證據到勞動局投訴。無論是居家隔離還是因為感染肺炎已經被送往醫院隔離治療了,這些都不能成為用人單位不發工資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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