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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無效繼子女繼承權還有效嗎?

一、事實婚姻無效繼子女繼承權還有效嗎?

事實婚姻無效繼子女繼承權還有效嗎?

繼承權的效力需要看實際情況確定,繼父母是事實婚姻但繼子女和繼父母形成扶養關係的情況下就有繼承權,不過,如果繼父母在遺囑中把遺產給了親生子女,繼子女就沒有繼承權了,遺產按法定繼承順序處理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當中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視情況而定。如果繼子女與繼父母有形成撫養關係,則有繼承權,沒有形成撫養關係,就沒有繼承權。繼父、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撫養關係的,互有繼承權。因此,判斷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關鍵不在於繼父母的婚姻狀況,而在於是否形成撫養關係。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締結的婚姻。重婚不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都破壞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損害了合法婚姻當事人的權益,因此,很多國家法律對此都作為無效婚姻的一類而明令禁止。

2、近親婚。指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直系親屬關係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所締結的婚姻。

3、疾病婚。即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所締結的婚姻。一般將精神病及痴呆病患者、嚴重遺傳性疾病、性病及急性傳染病歸屬於禁止結婚的範疇。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由於欺騙、隱瞞或其他原因結婚,婚後尚未治癒的,屬於無效婚姻。

4、早婚。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達法定婚齡所締結的婚姻。《民法典》規定的結婚年齡是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這是對結婚年齡的最低限制,低於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

事實婚姻無效繼子女繼承權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法律效力,與有配偶的人結婚,在法律上構成重婚罪,不符合婚姻的成立條件,應當認定為無效婚姻;在我國的法律中是禁止近親屬結婚的,因此直系親屬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所締結的婚姻是無效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