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不上班工資照發嗎
一、疫情期間不上班工資照發嗎?
疫情期間不上班公司是需要發工資的,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對因疫情未及時返閩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的工資按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二、疫情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特殊人羣,工資如何支付?
1、 對於被隔離觀察、被採取隔離措施或者被採取其他緊急措施的員工,根據各地的規定,應當視為員工正常工作、支付全額工資;
2、 對於被確診為新型肺炎的員工,其醫療期內享受醫療期待遇,企業需要支付病假工資(此處“醫療期”係指隔離治療解除後,員工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需要繼續治療的期間);
3、對於被隔離觀察、被採取隔離措施或者被採取其他緊急措施的員工,不得因未提供勞動而剋扣薪資,或者擅自適用“病假工資”標準;
4、“醫療期”的認定及工資標準應遵守地方政策規定予以執行。
三、企業受疫情影響而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在採取各種措施穩定勞動關係後,生產經營仍然困難,勞動合同仍然無法繼續履行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等規定,在履行相關程序後,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但應同時支付經濟補償。疫情持續的期限與影響的範圍,畢竟可以預期,建議企業儘量不裁員或少裁員。
綜上所述,疫情期間待崗在家的情況下理論上有工資,但在操作中肯定也取決於本企業的實際情況了。作為企業來講,為了避免在這種特殊情況下引發不必要的勞動爭議,經營有困難的對工資發放問題就應該提前跟各位職工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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