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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不構成犯罪的該怎麼處罰

一、放火不構成犯罪的該怎麼處罰?

放火不構成犯罪的該怎麼處罰

造成火災事故,不構成犯罪的,根據事故原因與責任認定,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以及民事賠償責任。

火災的發生雖與行為人的過失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但由於及時撲滅而沒有產生危害後果,或者造成的損失輕微的,也不構成失火罪,可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或者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二、放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追究。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十公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三、怎樣認定放火罪既遂?

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因此,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於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於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後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説,界限不難區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於某種放火行為是一般放火行為,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生意見分歧。

放火犯通常以燒燬目的物為犯罪目的。但是,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而應以行為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

以放火的方式燒燬公共和他人的財物,給他人和公共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和人員傷亡,那麼就構成了放火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放火沒有造成巨大損失,也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同時火勢及時的控制住沒有在大範圍的擴散,那麼就不構成放火罪,雖然不構成犯罪也是要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