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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賠償責任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賠償責任規定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賠償責任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賠償責任規定是應當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規定來進行賠償,具體的賠償的標準民事責任應當是由責任人員來負責醫療費用和一些誤工費用的賠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這一規定有下列幾層含義:

第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其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即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對因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失,不論其是否有過錯都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歸責原則。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一定危險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當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嚴格責任原則的確立,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是堅持實事求是和以人為本的結果。實行這一原則特別強調了機動車駕駛員的謹慎駕駛義務,體現了對基本人權的尊重和對弱勢羣體的保護,可以有效地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免受損失。

第二,在實行嚴格責任原則的同時,如果符合法定的條件,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可以減輕。這個法定條件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二是“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這兩個方面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缺一不可,僅具備一個方面時仍不能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裏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即使具備上述法定條件的兩個方面,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仍只是“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而不是“免除”或“不負”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這一規定也意味着,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時,也要承擔部分損害後果,但只要損害後果不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就不得全部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第三,在特定情況下,機動車一方完全免除責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如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出於自殺或者非法謀取保險賠償等目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完全免責,一切後果均由造成該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承擔。

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二、交通事故民事訴訟要怎麼辦

第一步:明確要“告誰”

打官司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對象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在“告誰”的問題上,首先要看發生事故時對方所駕車輛行駛證上的車主是誰,如果是肇事司機本人,那就直接起訴他。如果車輛另有其主,可以將肇事司機與車主作為共同被告一起起訴。如果車主是單位,可以將單位一併作為被告告上法庭。

此外,從維護權益受損一方利益的角度出發,國務院頒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還特別規定了車主承擔墊付責任的原則。車主承擔墊付責任是指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事後,承擔墊付責任的車主可向肇事司機追償。

第二步:拿到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機關,雖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經當事人予以質證,不能當然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它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的重要證據,在訴訟中,對於證明雙方當事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義。案件起訴至法院後,法院固然應當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對事故責任進行確認,調查範圍不受公安機關責任認定書的限制,但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沒有確鑿證據推翻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時,法院都會採信公安機關對責任的認定,並以此為基礎確定有關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當事人在拿到交通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時,一定要仔細看清責任認定內容。如果不服,要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

現實生活當中,一旦交通事故發生切以及當事人要保持冷靜的狀態,必須要通過一個合理的方式來進行一些權利的維護,比如説對方不進行賠償,那麼明確一下應該告誰,誰承擔主要責任,就是要求誰承擔賠償責任,除此之外的話還需要提供一定的證據,這樣的話一定要將證據承交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