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上班但疫情期間工廠不發工資怎麼辦
一、已經上班但疫情期間工廠不發工資怎麼辦?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因防控疫情影響單位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是否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因防控疫情影響單位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屬於“不可抗力”,不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由於防控疫情的需要,國辦專門發文延長3天春節假期,部分地方如蘇州、上海明確要求延後復工,這就可能會導致部分單位無法在此期間發放工資,從而錯過本該發放工資的日期,導致延遲日期發放工資。
其實,類似於生產口罩以及跟民眾日常生活相關的這些工廠,在疫情期間一直就屬於生產作業的狀態當中,對這些工廠來講,如果資金週轉並沒有受到疫情的影響,在疫情期間不發工資的行為顯然是違法的,就算要延遲發工資的時間,也得跟員工協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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