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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的金額是怎樣認定的

一、挪用資金罪的金額是怎樣認定的

挪用資金罪的金額是怎樣認定的

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按實際情況,刑法修改案九並沒有對挪用資金罪的數額認定進行確定,請自行按實際情況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25法發[1995]23號)

根據《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對於這類違法犯罪人的處罰,按照這類案件金額和案件清理進行處理。對犯罪人員處以3年至10年的處罰。違法人員也可以聘用律師,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按照這類案件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辯護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