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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江蘇省高温費標準2021每月發放高温費多少錢?

一、2019上海高温津貼的發放標準是什麼?

根據江蘇省高温費標準2021每月發放高温費多少錢?

根據江蘇省高温費標準每月發放高温費200元,高温費是一種補償性質的金額。

經濟補償金基數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規定的“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等納入工資總額範圍。

1)、勞動法意義上的經濟補償有兩種,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和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其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2)、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這就意味着經濟補償基數包括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個人繳納部分。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説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4)、雖然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的應得工資進行計算,但為了保障社會公平,我國法律法規對經濟補償做出了“託底”和“封頂”的規定:

1、“託底”相關規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2、“封頂”相關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高温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採取的勞動保護措施

根據2013年5月1日起實施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案例》(修訂),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温補貼,屬於違法行為。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當日發佈的預報氣温,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温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温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温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温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温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儘管江蘇今年不打算調整高温費了,但是從目前來看,江蘇的標準仍舊位於全國前列,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可以每個月發,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個月的津貼。

企業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温費,可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並准予税前扣除。高温費不得以發放清涼飲料等實際物品衝抵。如果符合條件的勞動者沒有拿到的,可到勞動監察部門匿名舉報。

江蘇省的任何用人單位都需要給任何在高温環境下還在工作的職員發放高温補貼,此時必須要採取現金的形式發放,但高温費並不是補償金,而是屬於津貼的範疇,單位若是不願意支付高温費,職員是可以起訴的,也可以採取勞動仲裁的方式來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