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認定工傷後公司不認可以申請複議嗎
一、社保局認定工傷後公司不認可以申請複議嗎?
可以,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但是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工傷認定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和權限,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由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結論即行政複議程序前置,而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無權對勞動者是否構成工傷作出認定,也無權改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結論。故只能是維持或撤銷工傷認定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第54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根據《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凋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二、工傷認定的標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工傷認定書不是必須要得到公司的同意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單位申請複議也並沒有任何有效的證據,那用人單位就必須要承擔相應的工傷賠償,比如停工留薪工資,這個還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的,沒有工傷保險的話,所有的工傷待遇都是公司自己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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