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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提壞賬準備計入

法律1.17W
計提壞賬準備計入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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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提壞賬準備憑證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規定計提壞賬準備憑證標準如下:
企業2009年末應收賬款餘額為600萬元,企業按5%的比率計提壞賬準備
那麼09年企業的計提的壞賬準備=600*0.05=30萬
借: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 30
貸:壞賬準備 30
2010年收回已轉銷的壞賬1萬元
借:銀行存款 1
貸:壞賬準備 1
10年末應收賬款餘額為900萬元,該企業按5%的比率計提壞賬準備
那麼10年壞賬準備要計提=900*0.05=45萬,但是由於09年已經計提30萬,10年轉銷1萬
那麼真正要計提的壞賬準備=45-30-1=14萬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 14
貸:壞賬準備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