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傷認定不服行政複議需要什麼材料
按照法律中的規定,要是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的話,那此時可以在規定時間內申請進行行政複議,這樣也是可以對當事人權利進行救濟的。不過在申請行政複議的時候,也需要提供相應的材料,那到底對工傷認定不服行政複議需要什麼材料?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對工傷認定不服行政複議需要什麼材料
個人申請工傷認定行政複議所需資料:行政複議申請書(一式三份),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書複印件、員工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員工提交新的證據材料(支持員工本人觀點的,且之前工傷認定時未提供的材料);若是由單位申請行政複議,還需提供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委託書原件。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工傷認定辦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怎麼辦?
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據《關於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4]123號)的規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該首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適用《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時,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執行;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這種情況下行政複議不是前置程序。
所以,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時,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是前置程序;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則可以選擇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此時行政複議不是前置程序。
綜上,我們瞭解到要是對工傷認定不服行政複議的話,需要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認定結果之後的60日內提出,如果超過這個時間的話,尚在6個月內的,則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過原則上,需要先申請行政複議之後,對複議結果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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