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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傷認定行政複議需要什麼材料?

不服工傷認定行政複議需要什麼材料?

工傷認定是一種行政行為,我們知道在受到鑑定意見書之後,若對鑑定結果不服,可以在受到鑑定書之後的半個月內提出複議請求,並且提交必要的材料,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不服工傷認定行政複議需要什麼材料?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一、不服工傷認定行政複議需要什麼材料?

(一)需要的材料

個人申請工傷認定行政複議所需資料:行政複議申請書(一式三份),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書複印件、員工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員工提交新的證據材料(支持員工本人觀點的,且之前工傷認定時未提供的材料);若是由單位申請行政複議,還需提供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委託書原件。

(二)相關法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2)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3)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4)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5)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2、《工傷認定辦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包含行政複議申請書、員工的身份證複印件以及公司的營業執照等相關材料。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當我們對工傷認定的結果不服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的請求,當然這是建立在自己有相關材料的基礎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