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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傷鑑定不服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怎麼寫

對工傷鑑定不服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怎麼寫

儘管説我國的工傷鑑定有着非常嚴格的要求和鑑定技術,一般來説,鑑定的結果是比較正確的。但是,如果當事人如果對於鑑定的結果不滿意的話,也是可以依法申請二次鑑定的。不過,申請二次鑑定的話,是需要提交一份申請書的。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對工傷鑑定不服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是什麼?

一、對工傷鑑定不服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怎麼寫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為:

申請人:某某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區某某街某號;法定代表人:王某,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某市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址:某市某區某街;法定代表人:李某;電話:……。

申請複議的請求:

請求撤銷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之雨勞社傷險認決字第25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依法認定齊某在2009年5月27日的受傷為非因工受傷、不屬於工傷。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因對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9年11月27日作出的雨勞社傷險認決字第25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處理決定不服,現依法向貴府申請行政複議。

上述《工傷認定決定書》僅僅只用寥寥五個字"經調查核實"就當然得出"齊某於2009年5月27日因工作原因導致左手指受傷情況屬實"之結論,顯然不能成立。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既未載明勞動者齊某的工傷認定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及相關證據,更列明其調查核實的經過和依據,顯而易見,被申請人所作《工傷認定決定書》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六條關於"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三)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之規定,屬於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

其次,齊某雖系在工作場所受傷,但其受傷時並非上班時間,且在受傷前一直跟其丈夫鬧離婚,經常無端辱罵其他同事,甚至於常常唸叨不想活之情形,加之侯某受傷時,並沒有任何痛苦的表情,即便當同事發現後叫她,她亦表現出一副無所謂之狀,這是全廠皆知的事實--我們提供了在場員工的證明,也向被申請人提交的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書,但被申請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對此隻字不提,毫無隻言片語。從侯某受傷的前後表現,足以肯定其系自傷自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自殘或者自殺的",屬於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被申請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雨勞社傷險認決字第25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府申請行政複議,依法撤銷被申請人雨勞社傷險認決字第25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還申請人以公道。

此致

某市某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某某技術有限公司

2010年2月8日

附:本申請書副本1份;

原處理決定書複印件1份;

證人證言3份一套。

我們可以看出,在申請書中,對鑑定不服的理由和其他相關的證言證據等,在申請書重要交代清楚。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准許二次鑑定。不過,如果二次鑑定的結果和第一次是一樣的話,那麼,這當中所有的花銷就需要當事人來承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