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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公訴條件

刑事案件上訴條件:國家公訴是檢察機關的專門職權,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條件可分為實體條件、政策條件和程序條件。
1.提起公訴的程序條件。根據法律規定和訴訟的實際需要,提起公訴必須具備兩項程序條件:
(1)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具有管轄權
(2)被告人在案。
2.提起公訴的政策條件。提起公訴的政策條件是實現公訴個別化的要求。當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起訴也可以不起訴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應當貫徹國家的刑事政策,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後果、被害人態度及社會影響等因素。如果認為提起公訴更符合公共利益,即應提起公訴;反之,應當不起訴。
3.提起公訴的實體條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
二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案件公訴條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並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二)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後,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七)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 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