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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受傷勞動關係的認定

農民工受傷勞動關係的認定

在我國,農民工的數量非常多,特別是在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農民工大量分佈於沿海地區。農民工的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當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這時農民工就與用人單位產生了勞動關係了,那麼農民工受傷勞動關係是怎麼樣的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農民工受傷勞動關係的確認

1.關於勞動關係的確認

勞動關係指的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的實現中所建立起來的社會經濟關係。勞動關係的確認標準可以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是實質意義上的標準,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為其員工等;還有一種就是形式意義上的標準,主要包括書面勞動合同、考勤記錄、招用記錄等。在實踐中,仲裁庭和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主要以書面勞動合同為最重要的認定雙方具有勞動關係的標準。但現實生活中,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僅靠書面勞動合同來判斷農民工與建築企業、包工頭等之間是否具有勞動關係是不現實的。所以即使在書面勞動合同缺失的情況下,仍然可以根據勞動關係認定標準,並結合形式標準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進行確認。由於各地對各項規定有着不同的理解,所以全國各地在審判過程中對僱傭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有着不同的意見,很多相同的問題不同的地方處理起來完全相反。就《勞動合同法》第94條規定,各個地方在適用過程中就產生了兩種意見:

2.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分

僱傭關係是指勞動者向僱用人提供勞務,僱傭人根據勞務協議支付相應報酬所形成權利義務關係。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僱傭關係與勞務關係意義相同,沒有實質不同。根據我國學者的分析,僱傭關係雙方主體具有平等性,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主,受到民法的調整,不受國家的干預,體現意思自治。而勞動關係主體雙方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更多的傾斜保護勞動者,它是由勞動法進行調整,受到國家強制性法律的干預以及社會其他團體的影響。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自然人沒有用工主體資格,即包工頭作為個人是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那麼在包工頭與勞動者之間就形成民事僱傭關係,其賠償的範圍僅限於勞務報酬和人身損害賠償,不包括勞動法中規定的其他賠償。

建築行業農民工進城是社會發展的需要,不但為了城市寂靜發展提供充足低成本的勞動力,同時也改變了農村落後的面貌,為此農民工問題牽涉到社會的各個方面。解決建築行業農民工勞動關係確認問題,關乎着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企業的長久發展、國家經濟的穩定發展及社會的和諧發展。漠視農民工權益保障,就是對農民工的尊嚴和價值的啟示,在構建和諧社會大背景下,需要一個公正合理社會環境支持農民工融入城市,分享社會改革發展成活,提高農民工的幸福指數。當下,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彌補相關的制度漏洞;企業作為守法者應當認真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承擔其自身的社會責任;工會作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代表,要克服自身弊端增強獨立性切實發揮其談判監督職能;勞動者要變被動為主動,增強法律意識的同時全面提高自身素質,扭轉弱勢局面。

綜上所述,農民工受傷勞動關係的認定的問題,相信大家在小編的文章之中已經有所瞭解,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主要就是要區別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區別這兩點就很好辦了,具體的在小編的文章中已經給出,更多相關的知識請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