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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勞動關係超過一年工傷認定期限是否受理?

確認勞動關係超過一年工傷認定期限是否受理?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當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的過程中收到傷害的時候,經過工傷認定,則可以享受到用人單位的工傷賠償。但是在工傷認定之前,需要針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是否存在進行確認。工傷認定期限為一年,如果確認勞動關係超過一年時,工傷認定能否受理呢?

一、什麼是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户、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係。

從廣義上講,生活在城市和農村的任何勞動者與任何性質的用人單位之間因從事勞動而形成的社會關係都屬於勞動關係的範疇。

從狹義上講,現實經濟生活中的勞動關係是依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範的勞動法律關係,即雙方當事人是被一定的勞動法律規範所規定和確認的權利和義務聯繫在一起的、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的一種特殊的社會經濟關係。

勞動法律關係的勞動者一方必須加入到某一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工作中的一員並參加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而作為另一方的用人單位則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質量和數量給付報酬,提供工作條件,並不斷改進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

從理論上説,勞動關係的特性可以具體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動關係是一種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的結合關係;

2、勞動關係是一種具有顯著從屬性的勞動組織關係,勞動關係一方(勞動者)要成為另一方(所在用人單位)的成員;

3、勞動關係是人身關係。

二、確認勞動關係超過一年工傷認定期限是否受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1年內”,應扣除工傷職工進行勞動關係確認申請仲裁、訴訟等時間,適用中止、中斷的情形,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部門應予受理。

1、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於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的覆函規定,申請時限應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誤的時間。説明工傷申請1年的時效並非是不變期間,而是一種可變期間。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工傷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提出,單位是一種法定義務;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可以在1年內直接提起工傷認定,給予了工傷職工一種權利救濟途徑。

職工發生傷害後,因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繳納工傷保險費,導致勞動關係不明確而為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工傷職工為了主張自己的權利,申請勞動關係仲裁與訴訟,並未放棄自己的權利。

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告雖未在其受傷後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但在工傷認定法定申請期限1年內並非怠於行使權利,而是一直在通過仲裁、訴訟等法律途徑來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為申請工傷認定完善資料理由正當、合法,其確認勞動關係仲裁、訴訟期間應屬於訴訟時效中止情形。

同時根據《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工傷行政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渝高法(2009)22號第十五條“職工發生傷亡事故或者職業病侵害,在法定申請期限內,因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而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該仲裁、民事訴訟的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申請期間期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處理原則。

申請仲裁、民事訴訟的時間不應計入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再者從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立法精神看,也應當讓工傷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確認了勞動關係超過一年工傷認定期限是否受理的情況,在法律界存在着爭議。但是,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傾向於因確認勞動關係而超過工傷認定期限的情況下,是仍然可以受理的。因為這有利於保護勞動者權益,也應當讓工傷的職工獲得工傷賠償,促進身體的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