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農民工勞動關係的依據,程序是什麼?
農民工在我國屬於一定的弱勢羣體,在很多方面利益都得不到實現。其中最明顯的就是在勞動工作中,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待遇相對較差。並且在勞動關係的確定上面,利用農民工在這方面的知識缺陷,對農民工進行欺騙。那麼,確認農民工勞動關係的依據,程序是什麼?
一、確認農民工勞動關係的依據,程序是什麼?
1、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對勞動關係的確認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來確認的,那麼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是:
1、調解。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調解無法解決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
2、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3、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4、開庭。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5、裁決。仲裁庭根據當事人的陳述以及提供的證據,查明事實。並作出是否確認勞動關係的裁決。
農民工在社會上的地位相對較低,並且由於自身的知識缺乏,導致自己在某些利益方面得不到實現,甚至有可能還出現了農民工利益受到侵害的問題所在。國家為了保障農民工的權益,確定了農民工勞動關係的依據。農民工可以根據自身的問題,瞭解這方面的知識向有關機關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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