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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出了工傷誰負責?

臨時工出了工傷誰負責?

一、臨時工出了工傷誰負責

臨時僱傭通常指的是短期的用工,不是我們平時理解的朝九晚五到公司去上班的用工方式。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僱工沒有過錯,所有的責任由僱主來承擔。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實踐中,在勞務市場接活的外來務工人員因法律意識淡薄,用工方提供的勞務往往具有臨時性、不固定性,一般都是口頭協議,勞務費也是日結或事後結算,而遭受事故又具有突發性,在事故發生後難以提供用工協議、勞務費發放等受僱傭的證據,而僱主在事後又總是趨利避害、推脱責任。

提醒外來務工人員,即使是短期用工、臨時工,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應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儘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注意保存好出工記錄、工資憑條以及用人單位出具的其他書面性的材料等能夠證明和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

即使事先沒有任何書面證據,在交涉過程中要注意蒐集錄音、錄像證據。勞動者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聯繫,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後能夠互相作證。必要時還可以請求勞動部門處理。

二、臨時工可以參加社保

臨時工是可以參加社保的。因為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現在已經沒有了臨時工和正式工之分,只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用工之分,一般我們所説的“臨時工”其實是指非全日制職工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短期合同工。這兩種用工形式關於社會保險的規定略有不同。

1、非全日制職工

(1)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户的參保辦法執行。對於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户的人員,前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户的轉移、接續手續;

(2)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鈎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用人單位應當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鑑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2、短期合同工

短期合同工就是指與用人單位簽訂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雖然是短期勞動合同,但合同的內容也必須合理合法,不得侵害勞動者應有的合法權益,因此用人單位也要依法為短期合同工繳納社會保險,並保證享受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它待遇。

三、用人單位不交社保怎麼辦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即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如果用人單位不交社保,勞動者是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的。

總之,不管是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是勞動者,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是有權享有的,就拿社保來説,臨時工也是可以參加社保的,只不過區別在於非全日制職工可能需要自己繳納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而其他用工形式的職工有用人單位代繳。

按照規定,即使對於短期用工,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其購買社保。而臨時工在工作過程中,可能因為一些原因導致受傷。那麼臨時工出了工傷誰負責?若是因為工作原因受傷,並且也不存在一些特殊情況,通常是可以認定為工傷,責任就需要用人單位承擔。要是你在工傷責任承擔還有其他的疑問,可以諮詢一下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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