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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工傷誰負責

根據建設部、國家工商局《建築市場管理規定》第16條的規定,承包方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和核準的經營範圍承包任務,不得無證承包或者未經批准越級、超範圍承包。
第19條規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須自行組織完成或按照有關規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轉包。
此外,勞動部辦公廳1994年4月4日《關於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的覆函》規定,關於用人單位非法使用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
勞動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承包方經徵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准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
轉包合同無效,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招僱的人員受傷,除僱主承擔一定責任外,轉包方應負有同等的賠償責任。
包工負責人未彙報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
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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