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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受傷誰負責?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成立勞動關係,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投保了工傷保險的,則勞動者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的各項損失。若勞動者無法證明其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的,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由僱傭關係以外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臨時工受傷誰負責?

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