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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包出去工人受傷誰負責

包工頭承擔賠償責任,掛靠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特殊情況下,發包方也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活包出去工人受傷誰負責

一、正常情況下,工人在建築工地幹活是不籤勞動合同的,正常就是僱傭關係。

1、工人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造成身體損害,其損傷應由僱傭他的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2、包工頭是工人的實際僱主應對工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如果包工頭掛靠在某公司,這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4、如果包工頭沒有資質的,發包方在對外分包建設工程時應審查分包人的相應資質,並簽訂書面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如果發包方明知包工頭不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的,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二、賠償的範圍:

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等。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