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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誰負責鑑定

工傷誰負責鑑定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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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工傷誰負責

我們都知道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建築公司承包項目工程後,往往會將工程分給其他的公司,其他公司也有可能將工程再次分包給另外的公司等等。
那麼這就形成了多層分包。
然而往往建築工程的工傷事故也是頻繁的,工地工傷誰負責呢?工地工傷誰負責?根據建設部、國家工商局《建築市場管理規定》第16條的規定,承包方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和核準的經營範圍承包任務,不得無證承包或者未經批准越級、超範圍承包。
第19條規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須自行組織完成或按照有關規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轉包。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此外,勞動部辦公廳1994年4月4日《關於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的覆函》規定,關於用人單位非法使用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
勞動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承包方經徵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准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
轉包合同無效,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招僱的人員受傷,除僱主承擔一定責任外,轉包方應負有同等的賠償責任。
包工負責人未彙報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
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