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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程序鑑定是不是工傷怎麼鑑定?

一、司法鑑定程序鑑定是不是工傷怎麼鑑定?

司法鑑定程序鑑定是不是工傷怎麼鑑定?

對工傷進行司法鑑定時,用人單位首先要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受傷的勞動者進行傷情鑑定,取得鑑定結論後,將鑑定定結論和其他材料提供工傷認定機構進行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二、司法鑑定意見是可以撤銷的嗎

司法鑑定意見是可撤銷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還可以找其他證據,推翻該鑑定。

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鑑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鑑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鑑定人已經收取的鑑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對鑑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鑑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重新鑑定的申請。

重新鑑定的,原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對鑑定書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對於當事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鑑定人作出解釋、説明或者補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鑑定人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內容進行解釋、説明或者補充。

司法鑑定機構對工傷的鑑定是基於用人單位提出的,鑑定結果送至工傷認定機構,司法鑑定意見是可以撤銷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鑑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鑑定程序嚴重違法,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鑑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可以申請。

標籤:工傷 司法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