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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司法鑑定程序規定是什麼

傷殘司法鑑定程序規定是什麼

近些年來,交通事故或別的意外傷害事件逐年增多,隨之而引起的賠償糾紛也越來越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要求當事人出具傷殘等級鑑定報告,那麼傷殘司法鑑定程序規定又是怎樣的呢,跟小編一起來看一下。

一、委託

司法鑑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從事委託請求事項的司法鑑定;非訴訟案件鑑定的受託從其行業規定。

(一)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二)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如下決定:

(一)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二)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三)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説明明理由;

(四)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三、初次鑑定

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同一鑑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應當對委託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向委託人説明情況,並退回委託書。

補充鑑定符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鑑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鑑定文書是原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一)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

(二)原鑑定項目有遺漏 。

五、重新鑑定

對重新鑑定,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與原鑑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重新鑑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鑑定人承辦重新鑑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二)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三)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四)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六、複核鑑定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複核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

七、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鑑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鑑定工作後,應當出具司法鑑定文書。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文書的製作應當符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司法鑑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

八、出庭

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鑑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鑑定結論的依據進行説明。

綜上所述,傷殘司法鑑定程序規定,一般程序分為司法機關委託、鑑定機構受理、兩名專員初次鑑定、如有遺漏補充鑑定、更換人員重新鑑定、結論有異議複核鑑定、鑑定完成出具司法鑑定文書以及最後的出庭,瞭解傷殘司法鑑定的程序有利於掌握出庭的主動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湖北律師!

標籤:傷殘 司法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