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程序規定是怎樣的?
司法鑑定,是我國在訴訟過程中應用領域非常廣的一種鑑別和判斷的活動,比如親子鑑定以及交通事故鑑定等等。司法鑑定在訴訟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其規範性和程序性是十分重要的,司法鑑定就有完整的程序。那麼,司法鑑定程序規定是怎樣的呢?365律師小編為您解答。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中的相關規定,司法鑑定的程序主要分為初次鑑定程序和補充鑑定程序。
一、初次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由司法鑑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鑑定人、或者由委託人申請並經司法鑑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鑑定人完成委託事項。同一司法鑑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鑑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鑑定人對鑑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鑑定人承擔次要責任。司法鑑定結論應當由本機構內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司法鑑定人複核。複核人對鑑定結論承擔連帶責任。司法鑑定文書由本機構內主管業務的負責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簽發的人員簽發。
2、司法鑑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託人説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複雜、疑難案件的鑑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並徵得委託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法醫精神病鑑定及司法會計鑑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鑑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鑑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3、作婦科檢查時,須由女性司法鑑定人進行。無女性司法鑑定人時,須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對未成年人的檢查,應有監護人在場。
4、現場勘驗、屍體解剖時,應通知委託人到場,並在勘驗、解剖記錄上簽名。如委託人不到場,不影響現場勘驗和屍體解剖的進行。
5、 司法鑑定機構對複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或者對鑑定結論有重大分歧意見時,應當由司法鑑定機構主管業務負責人主持會鑑,或者在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後再作出結論,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在案。對涉及多學科知識和技術手段的司法鑑定,司法鑑定機構可聘請有關專家協助鑑定。專家意見應當記錄在案。司法鑑定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送檢材料,並依鑑定程序逐項建立檔案。鑑定時若需耗盡檢材或者損壞原物的,應當商請委託人同意。
二、補充鑑定、重新鑑定、複核鑑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原鑑定項目有遺漏。
2、補充鑑定可以由原司法鑑定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司法鑑定文書是原司法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4、重新鑑定所提供的鑑定材料必須是與初次鑑定相同的鑑定材料;鑑定材料有異的鑑定,不是重新鑑定。除第一項應由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外,其他各項重新鑑定可由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應當由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由此可見,司法鑑定程序規定的內容主要是在司法鑑定程序通則中。司法鑑定程序根據該規定,主要分為兩類。不管是初次鑑定還是補充或者重新鑑定,都有相關要求,這種要求不僅僅針對於鑑定人還針對於被鑑定的人或物,一旦程序不合法那麼鑑定結果就可能不會被採用。如果您遇到了此類問題,建議您直接諮詢365網站的專業律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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