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是不是傷殘鑑定
工傷鑑定不是傷殘鑑定。在一些重合之處,但更多的是不同的地方。
1、兩者申請鑑定主體不同:工傷鑑定申請主體是已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本人、近親屬、用人單位均可;傷殘鑑定申請主體只能是傷者本人;
2、申請鑑定的前提條件不同:工傷鑑定的前提是,職工已經被認定為工傷;而傷殘鑑定則沒有此項限制;
3、申請鑑定的時間不同:工傷鑑定的申請時間是治療期滿(傷者病情相對穩定後),可以提出申請;傷殘鑑定申請時間是醫療終結後,另外兩者鑑定的依據也不相同。
因此,無論是職工還是用人單位在申請工傷鑑定時一定要區別傷殘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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