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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標準下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才立案?

什麼標準下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才立案?
律師解析: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的立案標準是:
1、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募集資金金額超過一百萬元的;
2、募集的資金全部或主要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3、導致投資者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超過五十萬元的;
4、其他後果嚴重或情節嚴重的情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註冊,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募集資金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募集的資金全部或者主要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是指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