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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書本人不簽字可以嗎

刑事申訴書本人不簽字是不可以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229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230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申訴書本人不簽字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