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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人施工受傷誰應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非法承包建築工程發生工傷事故,勞動者的工傷待遇應當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築工人施工受傷誰應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