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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與工傷停工留薪期有哪些規定

一、醫療期與工傷停工留薪期有哪些規定

醫療期與工傷停工留薪期有哪些規定

不一樣,醫療期是根據職工的工作年限確定的,是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治療給予的期限。

工傷停工留薪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

二、工傷醫療期有哪些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醫療待遇主要包括: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4)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勞動者在工作前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簽訂完成勞動合同的應正常繳納員工的勞動保險。一旦勞動者出現勞動工傷事故的,應正常的從勞動保險中,支付勞動者的正常治療費用。勞動者在工傷期間的勞動報酬,勞動用人單位應正常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