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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有哪些?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福建、北京、山東、吉林、廣東、重慶等相當一部分省、直轄市、自治區制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規定了確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程序、條件、待遇、爭議處理,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則對各類傷情停工留薪期期限做了規定。

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有哪些?

按管理辦法規定,企業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的期限。企業根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確診的診斷證明,對照《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對於多處傷害部位或不同組織器官都受到傷害的,以傷害部位對應最長的停工留薪期確定。對傷害部位和傷害程度未列入《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以臨牀治癒或傷情相對穩定的時間確定其停工留薪期。具體期限由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經治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並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到期,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按鑑定結論適用法律法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到期重返工作崗位或從事其他工作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屬舊傷復發的,應當同時確認舊傷復發的停工留薪期期限,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拒不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相當一部分省、直轄市、自治區都指定了《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並且待遇管理辦法,《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第一種遭受事故傷害前加班費之外的工資;第二種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第三種受傷前12個月加班費之外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