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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結束後待遇是怎樣規定的

一、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結束後待遇是怎樣規定的

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結束後待遇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規定,雖然勞動者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不能繼續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即要求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但並不意味着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或生活補助,因為工傷停工留薪期滿後雙方勞動關係並未解除或終止,用人單位還是應當向勞動者承擔相應義務

停工留薪期間,是指勞動者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並保持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期間。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受傷勞動者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關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期間的確定對勞動者待遇的享受就殊為重要。

實踐中關於停工留薪期期間確定的爭議並不少見。勞動者會在勞動能力鑑定結果出來後及時進行工作,對停工留薪期的確定並無大的爭議。但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勞動者的傷情早已穩定並能夠正常生活,但是卻沒有去做勞動能力鑑定,等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距離其復工之日已經相距了很長一段時間。因此,勞資雙方往往對停工留薪期的期間產生爭議。

2010年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工傷職工能要求哪些賠償?

除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康復性治療費用、工傷住院治療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的交通費、食宿費等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勞動能力鑑定費外,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工傷的職工一定的補償金:

(1)工傷住院伙食補助、外地就醫交通費及食宿費:住院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經批准轉診轉院去外地就醫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停工留薪期工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派人護理,所需陪護費用由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3)傷殘津貼:傷殘等級為五級和六級且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本人工資的70%和60%的傷殘津貼。

(4)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且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以解除勞動關係時該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相關的勞動者的停薪留職時間按照這類勞動者的實際情況進行辦理,最長時間不得超過這類工資的12月。勞動者應積極的辦理工傷鑑定,按照鑑定結果要求相關賠償,對自身的傷害擬補進行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